转发省经信委关于组织开展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2017年04月26日 00:00:00tz89浏览量:103次

保税区、高新区、华侨试验区经发局,各区(县)经信局,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省经信委《关于组织开展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粤经信办函〔2017〕142号,附件1)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并就开展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对象及要求

2017年新认定的申报对象必须是符合广东省经信委《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附件2)第二、七、八条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等服务的法人(融资服务、技术服务认定另行通知),申报材料请分别按照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九、十条的要求,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其中认定综合服务平台的单位是当地政府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认定或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二、复核对象及要求

我市经省认定的示范平台(融资、技术平台除外)均须按自愿原则申请复核,凡此次不申请复核或经复核不合格的,将不再享受省级示范平台荣誉称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其示范平台资质自动撤消。请复核企业(附件3)所在经信部门通知企业,按照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要求,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

三、有关要求

采取申报单位自愿申报、逐级推荐的方式。请各区(县)经信局和市有关单位于于5月10日前将新认定和复核的材料一式三份(含电子版)报市经信局中小企业局(联系电话:88992018;邮箱:gdstzxj@163.com),以便汇总上报省经信委。

相关文件可到stszxj@163.com邮箱下载,邮箱密码8899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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