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关于开展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04月25日 00:00:00tz27浏览量:997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实施意见》(粤府〔2016〕20号)精神,推进我省小微企业创业创新载体建设,根据《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1号,简称“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的要求,我委将开展2017年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简称“省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的认定和复核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小微企业双创示范基地认定

(一)申报对象。符合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六、七、八条要求,聚集各类创业创新服务资源,为小微企业提供有效服务支撑的载体和场所,包括各类创业基地、创业园、孵化器、开发区(合作区)和科技园等。申报单位为基地的运营单位。

(二)申报程序。申报单位按自愿原则向各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地组织发动本辖区内符合条件的基地积极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满意度情况测评及汇总上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省有关单位直接报我委。

(三)材料及时间要求。申报单位按照《示范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各地将推荐文件、《管理办法》附件1、2和申报单位的纸质资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于5月15日前报我委(服务体系建设处)。

二、省级小企业基地复核

(一)复核对象。2010年以来我委认定的所有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见附件1)。

(二)申报程序。省级创业基地必须按规定向各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各地按照属地原则,组织本辖区内的基地进行复核申请,审核汇总后上报,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省有关单位直接报我委。

(三)材料要求。申报单位按照《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的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各地将推荐文件、《广东省小企业基地复核申报汇总表》(附件2)和复核申报的纸质材料(一式两份)及电子版按上述时间要求报送我委。省有关单位直接报我委。

三、其他

(一)由于示范基地认定和复核工作是今年我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以及今后服务券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认定推荐和复核工作,根据各地实际择优推荐,真正建设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好、能代表广东形象的小微双创示范基地。

(二)近2年已被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为国家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不再复核,自动列入省级小微双创示范基地,届时将在认定文件中一并公布。

(三)凡此次不申请复核或经复核不合格的小企业创业基地,将撤销基地资质,不再享受省级示范基地荣誉称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复核通过的将统一更改为“广东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

(四)我委将根据专家评审和各地推荐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现场考核,有关人员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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