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江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公告(阳府告〔2017〕13号)

2017年06月18日 14:11:47tz23浏览量:1095次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省国土资源厅以粤国土资(建)字〔2017〕24号文批准我市征收位于江城区埠场镇南埠村山下、石谭经济合作社,山外东村扒沙、长沙、斗门、梁屋坑经济合作社;岗列街道大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司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那格村沙格经济合作社;山外东、大村、司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合计26.589公顷,作为阳江市江城区城镇建设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二条等有关规定,现将征收土地和补偿安置方案等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名称:阳江市金平路建设项目一期工程用地。

二、征收土地位置:江城区埠场镇南埠村山下、石谭经济合作社,山外东村扒沙、长沙、斗门、梁屋坑经济合作社;岗列街道大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司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那格村沙格经济合作社;山外东、大村、司村经济联合社地段的集体土地(具体以征地红线图为准)。

三、被征地单位及面积:江城区埠场镇南埠村山下、石谭经济合作社,山外东村扒沙、长沙、斗门、梁屋坑经济合作社;岗列街道大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第九、第十、第十一、第十二、第十四经济合作社,司村第一、第二、第三、第四,那格村沙格经济合作社;山外东、大村、司村经济联合社属下的集体土地共26.589公顷。

四、被征土地补偿、安置补助标准按《关于印发广东省征地补偿保护标准(2016年修订调整)的通知》(粤国土资规字〔2016〕1号)执行。其中岗列街道耕地75.60万元/公顷、林地28.6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75.6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8.4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5.6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3.20万元/公顷;埠场镇耕地69.90万元/公顷、林地25.20万元/公顷、其他农用地69.90万元/公顷、养殖水面72.6万元/公顷、建设用地69.90万元/公顷、未利用地21.50万元/公顷。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费按《阳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阳江市市辖区征收土地青苗及附着物补偿规定〉的通知》(阳府〔2012〕118号)执行。

五、被征收土地所涉及的农业人员安置办法:发放土地补偿和安置补助费。

六、请被征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它有关证明材料,到埠场镇南埠村委会、山外东村委会,岗列街道大村委会、司村委会、那格村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请互相转告。

征地公告发布后,被征地单位和个人抢栽抢种的农作物或抢建的建筑物不列入补偿范围。

七、对补偿、安置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八、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告期限为30天,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及相关权利人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60日内就粤国土资(建)字〔2017〕24号征地批复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特此公告。

阳江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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