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和复核工作的通知 | 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2017年04月24日 00:00:00tz17浏览量:285次

各地级以上市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顺德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有关单位:

为推进我省中小微企业服务体系建设,助力中小微企业加快发展,根据《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粤经信规字〔2017〕2号,下简称“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现就组织开展2017年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下简称“示范平台”)认定和复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新申报对象

2017年新认定的申报对象必须是符合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二、七、八条规定,为中小企业提供培训、市场、创业创新、管理咨询、信息化、法律、财税等服务的法人(融资服务、技术服务认定另行通知)。

二、复核范围

2014年以前由我委(省中小企业局)认定的示范平台(融资、技术平台除外,见附件2)均须按自愿原则申请复核,凡此次不申请复核或经复核不合格的,将不再享受省级示范平台荣誉称号及相关配套政策,其示范平台资质自动撤消。

三、有关要求

(一)由于示范平台认定和复核工作是今年我省中小微企业服务券试点,以及今后服务券和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本地区、本单位的推荐和复核工作,根据实际择优推荐,真正建设一批服务能力强、业绩好、能代表我省形象的中小企业服务队伍。

(二)新认定和复核单位的材料请分别按照示范平台管理办法第九、十条和第二十条的要求,用A4纸按顺序装订成册(含电子版,一式两份),向本地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各地级以上市、顺德区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推荐后报我委,全省性行业协会和省有关单位直接报我委。示范平台管理办法和有关表格电子版可登录我委官方网站(www.gdei.gov.cn)中小企业栏目查找。

其中认定综合服务平台的单位是当地政府或中小企业行政主管部门成立、认定或指定的中小企业服务中心。

(三)请各地(单位)将认定和复核材料审核推荐后,分类形成汇总(附件1)于5月15日前报我委(服务体系建设处)。

(四)我委将根据专家评审和各地实际情况,组织开展现场考核,有关人员和时间安排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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