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2017)

2017年04月24日 00:00:00tz25浏览量:913次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远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清远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已经七届第4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国土资源局、市财政局反映。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1日

清远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耕地,进一步加强基本农田保护区建设,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的经济激励和长效管理机制,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和《关于开展市县涉农资金整合优化试点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建立基本农田保护经济补偿制度,可缓解农业用地与建设用地收益不均的矛盾,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增加农保区农民收入,调动农民保护基本农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满足我市人口和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保持经济的持续、稳定、和谐发展。

第三条本暂行办法所称基本农田是指新一轮乡镇清远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的基本农田。

第四条基本农田补贴范围为新一轮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划定的基本农田保护区内且已依法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的基本农田。基本农田经依法批准被占用进行非农业建设的,不再纳入补贴范围。

第五条基本农田保护单位为承担基本农田任务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国有农场等集体所有权单位和国有农用地使用权单位。

第六条基本农田保护省级补贴标准为30元/亩?年,市级补贴标准为1元/亩?年。

各县(市、区)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相应的补贴标准(不得低于1元/亩?年),并建立相应的调整机制。

第七条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筹措。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在财政预算或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

第八条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范围。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主要用于基本农田后续管护、农村土地整治整合等支出。

第九条基本农田补贴安排发放条件:

(一)按规定签订基本农田保护责任书(镇与村签订、村与村民小组签订、村民小组与农户签订);

(二)依法保护和管理基本农田,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进行耕作和种植等农业生产;

(三)严格按规定使用上年度的基本农田保护补贴资金(第一年度除外);

(四)将基本农田保护落实到田块和承包农户,记载到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第十条基本农田补贴资金拨付。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原则上每年拨付一次。每年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考核结束后,考核合格的县(市、区)人民政府,于每年7月底前将基本农田补贴申请报市国土资源局,待市国土资源局审核确定后转市财政局,由市财政局于每年8月底前,拨付上一年度市级补助资金至各地区。

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由县级或乡镇进行统筹,具体统筹层级由各县(市、区)确定,结合农村综合改革,资金用于农村土地整治整合、基本农田后续管护等方面,逐年推进,改善提升本地区农田水利基础设施。具体实施方式,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各县(市、区)国土部门会同财政、农业和水利部门每年9月份之前制定本地区上一年度基本农田补贴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经本地区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市国土、财政、农业和水利部门备案和检查。

第十一条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监督制度。

(一)实行保护责任与保护补贴挂钩。享受基本农田保护补贴的基本农田保护单位要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广东省基本农田保护区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采取切实措施保护好基本农田。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当年补贴,并按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未经批准,擅自在基本农田上进行非农业建设的;

2.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或挖塘养殖水产的;

3.除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外,基本农田抛荒、荒芜或闲置超过6个月的。

(二)各县(市、区)将补贴资金纳入预算,确保补贴资金到位

(三)补贴资金实行统筹使用、专账管理、专款专用。补贴资金的安排使用应实行公示公开制度,接受群众监督。

(四)补贴资金拨付和管理及使用情况纳入涉农资金整合优化试点的考核检查。

(五)将基本农田补贴资金使用情况纳入各县(市、区)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范围。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修订通过之日起实行,有效期限为两年。原《清远市基本农田保护补贴暂行办法》(清府办函〔2016〕19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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